近日,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下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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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5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基金合同中应约定,除市场波动导致净值变化外,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该私募基金进入清算流程。私募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本就存在市场价格波动,初始1000万元规模的私募基金,可能一开始投资就跌破1000万元净值,按规定可能在短期内就需清算,这容易导致私募基金运作的混乱,且与第8条要求私募基金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可能产生矛盾。
笔者建议,修改私募基金初始规模门槛为1200万元,存续规模门槛仍为1000万元;或者私募基金初始规模门槛仍为1000万元,存续规模为800万元。
意见稿第12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第15条规定,同一实控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在特殊情形下,第15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处情境可能也属于第12条的情境,且不少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由此该两条规定或相互矛盾,建议将第15条中“30%”的比例限制、也修改为25%。
意见稿第20条规定,私募基金设定业绩报酬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合理设定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频率、比例;业绩报酬应当基于基金份额的整体收益情况进行计算。事实上,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有多种方法,包括清盘法、高水位法等,有些方法对不同投资者计提业绩报酬可能产生不公,笔者认为,其中对于各个投资者比较公平的,应是“清盘法”,意见稿或可进一步指引倾向性计提方法。
所谓“清盘法”,投资者赎回或基金清盘时,若基金净值超过初始净值,则按照超过初始净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作为业绩报酬,全过程只计提一次业绩报酬。对开放式私募基金而言,随时有投资者赎回,管理人可随时收到应有的业绩报酬,不会影响其经营;对封闭式私募基金而言,也需约定有限的存续期,到时清盘也可提取业绩报酬,对日常经营的影响有限,且若管理人没有财力维持日常经营、光指着业绩报酬维系经营,也就不要管理运作封闭式私募基金。
意见稿第26条对“信息披露要求”作出规定,包括私募管理人、托管人等应按规定履行信披义务,另外还需符合“不得披露未经托管人复核的净值、份额等信息”等要求。现实中,有个别私募管理人虚增基金资产等行为,笔者建议这方面应强化托管人的信披责任。
按《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是投资者的受托人,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资产保管和对管理人投资监督,具体到信披方面,私募基金托管人也属信披义务人,负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的义务。
显然,托管人的老板是投资者而非管理人,托管人并非基金管理人附庸。私募基金实际家底多少,托管人最清楚不过,托管人几乎不存在对基金净值造假动力或意愿,由其负责净值计算以及配合相关机构信息披露再合适不过。
笔者建议,可规定所有私募基金都必须强行托管,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等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如果投资者向托管人询问基金净值等信息,托管人有义务向投资者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